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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条例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 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说明
--- 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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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把大学生、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新生军训、个别谈心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政治主张,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要从新生军训、入学教育起就开始抓党建工作,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优秀教职工,要做到政治上引导、思想上关心、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职工,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努力把优秀教职工培养成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由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格式上一般要求有“入党申请书”的标题、对党组织的称谓、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水笔书写;内容上要有时代性、针对性。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并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
党支部在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安排学生入党申请人以学习小组的形式开展党章理论学习,指导教职工入党申请人在党支部关心下自觉学习党的理论。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在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经群团组织推优,并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大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由各级团组织按规定程序向党支部推荐,填写《民办高校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查表》及《入党积极分子选拔登记表》。
在教职工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由本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提出推荐,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党支部填写《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选拔的登记表》。
党支部经研究决定同意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向校党委递交《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可指派预备党员配合培养联系人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思政辅导员或有一定党龄的学生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入党申请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知识分子中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工作的质量。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每学期至少有两次谈话。主动、热情、认真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二)督促和检查联系对象定期向党支部作思想汇报。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至少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经培养联系人阅后交给党支部。口头汇报,由培养联系人写出汇报材料,交给党支部。
(三)每季度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深入了解联系对象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写清联系对象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入党动机等,写明联系对象在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优缺点。
(四)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对联系对象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对象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其到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的建议,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特别是加强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学习,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鼓励他们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争创先进,以突出工作业绩创造入党条件。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讨论同意、校党委审定审批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经与党支部协商一致后,由党支部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三) 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报民办党工委审批。
(四)年度发展计划经民办党工委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大纲。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准则、条例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党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通过颁发《结业证书》;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一般不予吸收入党。党校结业满一年仍未吸收入党的发展对象,入党前应重新参加党校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并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审阅发展对象撰写的《自传》;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外调等。大学生发展对象做到四个“必访”: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必访、发展对象所在寝室必访、发展对象所在班级必访、发展对象的任课教师必访。
第十六条 自传,是记述自己的生平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文章,即把自己走过的生活道路、经历、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又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它是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系统地了解入党申请人的重要材料。
自传的内容: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思想演变过程。
第十七条 外调包括函调和直接派人外调。
(一)外调的具体做法
1、函调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政审登记表》。大学生发展对象的函调由所在学院党支部负责发函,加盖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并做好入党政审发函记录。教职工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函。
2、直接派人外调应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外调材料要求用钢笔、水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发展对象的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须盖有外调对象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方为有效。
凡函调能解决的政审,一般不直接派人外调。
(二)外调的对象
1、外调对象一般是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父母已去世的一方可不外调;父母离异、长期不联系的一方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父母一方是外国人或是长期在国(境)外、不便于外调的,由本人作书面的汇报和承诺。
2、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发展对象,进校前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在原单位的情况。
3、外调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外调应发至其单位党委或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如果外调对象已退休的,外调可发至居住地街道党工委。
4、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主动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应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开展。有关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主要由党支部委员掌握,并注意保密纪律,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在大学生发展对象启动预审程序前,应当组织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公开答辩,并由答辩小组填写答辩情况记录向党支部反馈答辩结果。
第十九条 大学生发展对象通过政审、答辩,经党支部预审同意后,由校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注明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办公楼、教室、宿舍楼等地方,也可同时在网上公示。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次公示。
(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结论。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原则上应报学校党委预审。一般由党支部整理汇总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和考察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入党预审登记表》,连同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一并报校党委预审并公示,校党委预审后,签发《预审反馈表》。预审通过后,可按编号申领《入党志愿书》并填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同意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专人谈话;上级党组织批准;进入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由本单位党支部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个人经历、现实表现以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向发展对象介绍和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实事求是地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并帮助其改正。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 “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入党志愿和介绍人意见要体现时代性和针对性。
(四)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还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提高觉悟,督促其用自己的模范行为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填写《表决票》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包括政治觉悟、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和努力方向等),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悬挂党旗。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一次不要超过四名。同一次支部大会,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全过程。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正确地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落款日期必须为支部大会召开之日),并连同其他入党材料及时报本单位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基层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专人谈话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谈话人的确定:一般由学校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谈话。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详细审阅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的内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有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其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谈话后要做的工作:一是谈话人向校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的要求:首先写明“受上级党组织指派,与×××同志进行入党谈话”;其次填写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包括谈话的内容,以及发展对象对谈话内容的认识和态度),可简要归纳或引用其原话;再次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即通过谈话、审阅入党材料和调查,对其总的印象和评价;最后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明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如:“根据党章要求和本人表现,×××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接收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做好会议纪要,党委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如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期限,有关党组织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发《入党通知书》提出预备期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适时送其参加校党校预备党员学习班,接受集中教育培训。党支部半年开展一次考察评议,并组织其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了解预备党员的实际表现,在树立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净化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方面着重进行考察,并每季度如实填写《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审批会上提出的不足的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等。格式上一般要求有“转正申请书”的标题、对党组织的称谓、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水笔书写。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再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支部大会决议及相关材料需报送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书》,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三)党组织进行公示;
(四)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五)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六)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支部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期限,有关党组织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下发下级党组织,并向党员下发转正通知书。党支部书记应当同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离校或工作岗位变动,本人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相应栏目并盖章。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党的观念和参加党内教育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本人入党时的不足以及改正情况等。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应届毕业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预备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毕业生预备党员离校时,各学院党组织需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及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等,整理进个人党员材料袋,后一并归入毕业生人事档案,转往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毕业后三个月内预备期即将到期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履行转正手续。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处理此类情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民办党工委复审。
(三)经民办党工委复审并同意后,由学校党委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四)有关处理决定抄送民办党工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出国(境)学习、工作的预备党员,回国后由本人书面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经过党组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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