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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德学字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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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二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等于本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及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或学生本人残疾、特困供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等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等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并且符合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

(三)学生平时在校的生活状况也属认定范围。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我校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院长、院办主任、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的班级成员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暑假期间在校生可通过《学生奖、助信息填报系统》进行困难认定信息填报。

(二)每学年开学初新生可通过《学生奖、助信息填报系统》进行困难认定信息填报。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困难生认定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提出认定评议指导意见。

(四)民主评议结束后,在系统打印《困难生认定表》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学生并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平台在线申请。学院认定工作组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书面申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表》中的“学院认定意见”, 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一)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上报的材料,并组织各学院帮困辅导员进行校级审核认定,确定学校认定意见,同时建立本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将《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四)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责任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沪德学字[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

                                   2023年6月1日

 

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办公室     2023年7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