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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德学字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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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符合本评审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相关评审流程参照《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关于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沪德学字[2022]16号)。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六)本学年内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0分。

(七)诚实守信,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九)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

(十)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两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年3800元,分10个月发放。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年30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无经济收入,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的学生。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2.学生家庭被列入当地低保户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居住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严重受损、无经济来源者;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者;

6.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有较重的疾病正在治疗并继续在校学习者;

7.父母一方为残疾、下岗或无固定工作者;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无经济收入者;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的学生。包括:

1.家庭人口较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者;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3.家在偏远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受灾,收人锐减者;

4.家有重病人,需常年治疗,入不付出者;

5.低保户家庭,低收入家庭者;

6.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收入较少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较少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于每年9月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生处根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9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10月底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并经我校审核通过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平台中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负责将评议结果和各班推荐人选报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在校情况等具体指标对申请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处复审,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为组长,财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处将学院审批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审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及学生处逐级提出申诉。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对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按月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监督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并对家庭情况如实上报,否则将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价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货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十八条 获助学生应当接受校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留级或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各学院或者学生处说明,退出评审、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一)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获助期间,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三)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纪校规。

(四)参加邪教组织、非法传销和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六)中途退学及特殊原因休学。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使用或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助学金冲抵所欠学校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沪德学字[202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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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办公室      2023年7月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