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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工会委员会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沪工总财【2018】96号文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三重一大”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会“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工会工作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及上级工会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工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的审定;
(三)上报学校党委、行政及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工会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决算的审定;
(五)涉及工会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工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除和完善;
(七)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
(八)工会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
(九)重要资产和重大资金的配置和处置;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交流、选拔等;
(二)工会人员编制的调整与招聘计划的制定;
(三)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二)面向工会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电影观摩券、生日蛋糕卡等福利的采购;
(三)为学校全体会员购买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险、组织疗休养、年度职工活动、扶贫帮困、特殊困难补助等项目安排;
(四)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单项资金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资金项目支出;
(二)预算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计划的调整;
(三)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工会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为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及经审委主任,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九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工会主席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会议决策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认证后再做决定。
第十条 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确定专人如实、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凡需学校党政、相关职能部门审议决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及其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在工会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一律提交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工会委员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负责人。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和工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其他因违反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2日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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