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邦德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党校的培养、教育职能,使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院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善悟致用的学风,较为系统地对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培训和党性锻炼,着力提高干部、党员、学生的素质,努力推进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奠定良好组织和思想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担任党校副校长,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学工部、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党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党校日常工作由党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校实行校、院两级办学,各学院可建立党校分校。
第七条 分校实行校长责任制,分校校长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担任。尚不具备单独成立分校条件的,可联合其他党支部成立联合党校分校,负责人由党校校务委员会指定。
第八条 院党校负责制定党校发展规划,并对各分校的教学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校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分校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维护和完善网上党校资源。
第九条 各分校负责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并报学校党校批准,同时负责被批准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院党校负责对教职工中入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和干部的培训。分校负责对所在学院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并承担学校党校下达的培训任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本知识;
(四)当代社会科学知识;
(五)其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采取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努力使培训教育具有思想性和感染力。
第十三条 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党校教师队伍。党校教师一般由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专职从事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担任、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先进英模人物担任兼职教师。
党校教师由学校党校统一聘任,并根据工作量统一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学员学习期满,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
第四章 学 员
第十五条 在校的教职工与学生,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校的学习、培训,均有资格报名参加党校学习,经党校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学员,根据学习内容要求各党支部、各部处可推荐参加培训学员。
第十六条 学员应遵守党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按照党校授课计划参加学习、培训及各项活动。并欢迎对党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用于教学和日常管理的经费从党校经费中支出。党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宜由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