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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德人字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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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关于深化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3]253号)、《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法[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正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第三条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数额,并连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等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档案资料、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和动态平衡原则。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文)的文件精神,本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数。

学校拟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可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教师、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研究、经济系列等。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卫生系列等。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教师、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卫生系列等。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

(三)坚持把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首要标准,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学历、学位要求

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学历、学位。

1.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 副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 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4. 助教: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5.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数学、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本科院校其他教师受聘教授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其他教师受聘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

6. 高校40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一般还须有产学研社会实践、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访学等教师专业发展培养经历或助教经历。

(五)达到岗位规定的学术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 具备学校相应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六)教育教学要求

1. 申报各级教师职务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 高校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岗位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1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5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3. 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各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制定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评价办法,将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纳入综合评价范围。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七)对具有现实行为不端的申请人,实行学术行为“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学术不端行为系指: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任职要求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教授

1.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其中主要成果应为近5年内取得),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9)款中的1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2篇学术论文可以用第(2)-(9)款中的1款替代。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且其中1项实现成果转移转化。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教学改革或教学建设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专报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应领导正面批示3篇及以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且使用效果良好。

5)教学能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1次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类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学生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3次及以上。

6)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

7)技术服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重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3项及以上,且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或教学标准3项及以上并正式发布执行。

8)技能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1次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专业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

9)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高校教师系列 -- 副教授

1.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其中主要成果应为近5年内取得),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9)款中的1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学术论文可以用第(2)-(9)款中的1款替代。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教学改革或教学建设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专报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应领导正面批示2篇及以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且使用效果良好。

5)教学能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类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1次及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学生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

6)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

7)技术服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重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2项及以上,且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或教学标准2项及以上并正式发布执行。

8)技能水平: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和技能大师称号1次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专业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1次及以上。

9)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二)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任职年限、学历条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学术技术能力参照副教授的要求执行。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高校教师系列 -- 讲师

1.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符合第(2)或第(3)款中的1款。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3位)参加学校及以上重点、精品课程建设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加教委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加学校教改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获得学校及以上教研、科研等奖项1项以上。

3)参编(独立编写全书一半以上内容)教材1本以上。

(二)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任职年限、学历条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学术技术能力参照讲师的要求执行。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高校教师系列 -- 助教

1.其他任职条件

1)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完成民办高校新教师岗位培训取得证书的。

2)参加双师素质教师培训或践习项目,获得相关证书。

对于新进在二年规定期限内,尚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但正在培训和参加考试的教师岗位人员,根据其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件者,先予以认定。

(二) 其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申请人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能独立承担和胜任本岗位的各项工作。

1)图书资料、经济、卫生等系列职务申请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以考代评”在考取相应任职资格证书后,还需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及满足该系列学历、学位何任职年限要求后,才能予以聘任。

2)工程技术系列职务申请人应参加实验室建设、工程管理等工作,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五、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务聘任的其他要求

(一)跨系列转评、转升机制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岗高校教师岗位任职(或具备相关教学科研经历)满1年,且符合高校教师系列同一职称等级申报要求的人员,可申报高校教师同一级职称。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岗到高校教师岗位任职(或具备相关教学科研经历)满2年以上,且符合高校教师系列高一级职称等级申报要求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校教师高一级职称。

建立高技能人才与高校教师职业发展贯通的渠道,从高技能岗位首次转到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层级的职称评聘,具体申报条件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其他相关要求

1.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4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2.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3.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非学校教学人员应聘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须经过1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经历,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办法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4.学校教师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企业践习经历,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工程类教师一般须有1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5.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如需突破学历、年限以及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破学历、年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年限者,其学术技术能力要求在原申报规定的基础上须增加一倍的量。

6.学校对从事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重大需求,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教师,探索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同行公认、学科(业界)贡献度大为基本标准的“学科(业内)代表作”评价体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代表作成果应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7.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未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关于深化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3]25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等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9.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代表作评价申请人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此限制。

10.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应聘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依照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学术技术能力要求予以申报。转评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其任职年限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间认定。

11.未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议者,再次重新申报职务评议其学术、技术成果必须是上一次评议后新获得的成果。

 

第四章 职务评议聘任

第七条 评议、聘任程序

一、学校根据定岗定编数和学科发展要求,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二级学院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工作小组,将拟聘岗位职责、条件、考核标准、排序依据和聘任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校聘委会审核,人事处备案。

三、申请人依据任职条件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各二级学院初审无误后将申请材料在本部门公示三天,二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进行初步考察和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材料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处等部门对上报材料复核审查,职务申请人经学校思想品德考察小组考察通过方可进入后续评议程序。

初级职务申请人,经所在部门思想品德、学术技术水平的考察,提出推荐意见,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做出认定,并报送学校聘任委员会备案;

中级职务申请人经学校教育教学考察小组考察,提出意见与考察结果,通过校级的申请人名单及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中级职务的学术技术评议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议,有条件的专业学校建立评议专家库自行组织评议;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高级职务申请人经学校教育教学考察小组考察,提出意见与考察结果,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高级职务申请人经公示无疑议后,由学校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经学校评议组或第三方评议机构评议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人员名单及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学校聘委会对校内评议或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评议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评议任职资格获得半数以上基本达到标准的申请人进行聘任表决。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和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议复核,进行表决,做出聘任决定。通过校聘委会聘任讨论的人员名单及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签发岗位聘任书。

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评议与聘任组织

1.学校聘委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校长任主任,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以及学术、技术评议组。

二级学院参照上述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工作小组,初审申请人材料,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2.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制定相应考察细则。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思想品德考察组长由党委分管领导兼任,教育教学考察组长由教学行政分管领导兼任。

3.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设负责人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

2)评议组一般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其中校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3)学校负责组织专家自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议。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1年。

4)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5)评议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6)经校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可为3年。

4.考察组及聘委会对申请人的考察、拟聘,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申请人获全体考察、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聘任意见由考察组、聘委会负责人在评聘表上签章。(一票否决按规定程序办理)

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达到、基本达到、尚未达到。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即为表决结果有效。

5.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规范聘任工作,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推进学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学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评聘工作。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也要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学校聘任委员会和人事部门要做好评聘事务公开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必须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做好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聘委会和人事部门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对在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聘任工作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聘任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各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原沪德人字【2029】29号废止。

 

                               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

                                             2023年10月18日

 

 

 

 

 

 

 

 

 

 

 

 

 

 

 

91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办公室    202310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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