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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学校保卫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 办法所称停车泊位是指在校区德艺楼停车场及校区规划的其它停车泊位。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学校后勤资产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勤资产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各学院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勤资产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校区南大门为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指定出入口,南大门出入口设有车辆出入的技防管理系统。东大门为应急出口,平日关闭且要保持畅通。

  第十二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的管理,遇重大活动须接受负责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的临保人员的安排。

  第十三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但特殊情况如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等除外。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车、施工车辆经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且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行摩托车、电动车行驶。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自觉停放在大门右侧的停车棚里免费保管;摩拜等单车根据辖区派出所规定,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因校区道路多数狭小,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八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后勤资产保卫处经资产核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出门证,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的带领。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德艺楼停车场、其它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点,由后勤资产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泊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应停放在免费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七条 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隔夜,确有需要者须经后勤资产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因举办学习培训班或考试及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于开班前、考试前通知保卫部门有所准备。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由学校后勤资产保卫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部门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后勤资产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保卫部门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由保卫部门进行调解。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鉴于技术防范的车辆识别系统和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应用,保卫部门要建章立制,及时输入我校车辆信息,24小时严密布防监控,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值班人员应告知保卫人员立即现场处理;遇校园重大突发交通事件,要及时向学校和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违章的影像资料,以便定性准确,处置得法。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资产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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